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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仲裁院确认比特币的财产属性受法律保护

imtoken是什么平台 2023-06-07 06:51:37

近日,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审理的一起案件因其承认国内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并受法律保护,被认为填补了目前的状况,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在某种程度上。司法判例有漏洞,意义重大。

该裁决认为,尽管监管机构禁止 ICO 活动和虚拟货币交易,并提醒投资者应有效防范风险,但从未断定个人比特币交易是非法的。根据国内法律法规,比特币不具备货币功能,但这并不妨碍它成为数字资产,可以作为交割对象。

“本案首次认定了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和比特币交易合同的有效性,具有标杆意义。”广西民族大学华南区块链大数据法律战略研究院院长、二级教授齐爱民日前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齐爱民指出,自中本聪于2008年11月1日发表《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以来,已经整整十年。这十年中,比特币的价格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增长,同时也带动了以太坊等其他数字货币的生产,成为资本涌入的热点。同时,世界各国对比特币的监管和法定数字货币发行问题尚未形成共识。

中国2017年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否认比特币的货币性质,全面禁止ICO活动。在法律层面,《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没有进一步界定。 “因此,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和交易合约的有效性还有待厘清。”齐爱民说。

合同是否违法

本次为股权转让纠纷。与一般的股权转让案件不同,由于争议标的涉及BTC(比特币)、BCH(比特币现金)、BCD(比特币钻石)等特殊类型的事物,因此被归类为新型案件。

合伙公司A将其以自己名义持有的X公司5%的股份转让给某人C,股权转让金额为55万元。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C向A支付25万元。

还有B人参与了协议的签署。他扮演的角色是:B委托C管理比特币等资产,C根据这部分资产产生的部分收益,将合同约定的BTC和BCH转给C,BCD和BCD归还给B后如期,B同意代表C向A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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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该协议的履行很快就出现了问题。 C未按合同约定归还BTC、BCH、BCD,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

因此,A、B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将A持有的X公司5%的股份变更为C名下比特币法律属性的界定,C还向第一申请人支付了25万元的股权; C 向 B 支付 B 损失 20.13 BTC、50 BCH、12.66 BCD 资产,共计 493,158.40 美元和利息(自申请仲裁按同期中国银行(601988,股吧)按美元利率计算,直至归还日); C向B支付10万元的罚款。

C不否认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比特币等数字资产并支付股权款项,构成违约。然而,C质疑合同本身的有效性,理由是C之前与A、B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非法的,因此无效。

C拿出一份无可辩驳的官方文件,就是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7个部门发布的《公告》,其中规定:代币发行(ICO)融资是指融资主体募集所谓的“虚拟货币” ”如比特币和以太坊等投资者通过代币的非法销售和流通,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涉嫌非法售票、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本文件旨在证明无论数字货币是否合法,数字货币的流通和交付都是非法的。

因此,本案所涉合同中的“支付和安排转让价款”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同时,由于该条款是合同的核心条款,整个合同无效。

C也认为,虽然他没有按照约定将比特币等数字资产交付给B,但这不是他自己的错,因为数字货币本身是不能交易流通的;而且比特币法律属性的界定,数字货币的所有权归X公司所有,不属于C。关于这两点,A和B在签订上述股权转让合同时都清楚地知道。因此,不交付比特币的责任根本不在于您,您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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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不支持这一看似决定性的陈述。

仲裁庭认为,根据《公告》,比特币并非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价的法律地位,且不能也不应该作为流通货币和市场使用。

但是,没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各方持有比特币或私下进行比特币交易。 《公告》的主要目的是提醒公众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仲裁庭认为,上述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了两个自然人之间返还比特币的义务,不属于《公告》规定的ICO融资活动(融资主体通过非法出售代币)、流通、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且不涉嫌非法售卖代币票、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违规行为。犯罪活动。

本合同由各方签订,表明各方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仲裁庭认定股权转让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充分履行合同义务。

“私人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比特币返还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的强制性规定,不应视为无效。中国法律法规并不禁止比特币的私有制和合法流通。”仲裁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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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还指出,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并不妨碍其作为财产受到法律保护。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可以被人类支配和控制,具有经济价值,可以为各方带来经济利益。 “这是当事人的一致表达,不违法,仲裁庭承认。”

既然没有禁止持有比特币,那么在实际流通中是否存在操作障碍?而这也是C辩解比特币无法交付的原因。

仲裁庭强调,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的交割不存在法律障碍,根据《公告》的相关规定,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不能作为货币(即,法定货币)在市场上。但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禁止其成为私人交付或转让的标的。

也不存在技术障碍。仲裁庭指出,互联网技术将人类的现实生活空间延伸至网络空间,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的交付过程,是通过互联网技术支持的电子编码程序进行操作的。在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的实际使用中,每个交易方首先要在电脑终端上安装一个电子钱包,所以它有一个唯一的地址,并自动生成一对密钥——私钥和公钥。公钥是匿名公开的,私钥是特定的身份信息。所有者可以通过私钥随时控制和处置自己的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也就是说,比特币、比特币现金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传递。

“仲裁庭注意到,2017年9月以后在中国运营的比特币交易平台被暂停交易业务,但这在技术上并不妨碍被申请人转移本案合同约定的比特币和比特币现金。等待归还(所有权转移)给第二个申请人。”仲裁庭说。

仲裁庭坚信,比特币虽然存在于网络的虚拟空间中,但在占有、支配、权利变动的公开性等方面具有特殊性,但并不妨碍其成为交付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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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合同有效,C不履行合同已构成违约,仲裁庭裁定C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充分履行义务。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等违约责任。损失。

据此,根据上述转让协议,仲裁庭认为甲、乙作为守约方,有权选择要求违约方丙承担损失赔偿或继续转让。履行违约责任。

仲裁庭认定,C如善意履行合同,其支付股权转让款25万元的期限已届满。故仲裁庭支持A请求“将其持有的X公司5%股权变更为被申请人名下,被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款25万元”的仲裁请求。

A 的请求已完成,但 B 的请求有点棘手。因为,B认为自由不受法律的禁止,相关的比特币数字资产也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而C明确表示不可能归还B交给他管理的数字资产,所以C应赔偿财产损失。由于比特币市场一般的定价方式和惯例是以美元计价的,C应该返回对应的美元价值。

C 不同意这一点。 C提出虚拟货币没有合法的定价方式和交易场所,因此无法衡量其价值或价格。

仲裁庭指出,从上述股权​​转让合同来看,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可以为人所支配和控制,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给当事人带来经济利益。一致的意思表示应得到各方的承认。意思表示和承认不违法,仲裁庭应当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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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依照自己的意愿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信守承诺。

C自愿与A、B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承诺将具有财产属性的比特币返还给B,所以他应该诚实不欺,信守诺言。而C不仅不按约定履行构成违约,还以违约后的比特币非法交易为由,以不能计量其价值或价格为抗辩,不承担违约责任。 ,这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应责令其赔偿B因未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义务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财产损失数额估算中所参考的公开信息也存在分歧。申请人B提供了okcoin.com公布的收盘价,被申请人C认为该网站在中国未获批准备案,存在非法经营;没有证据表明该网站可以合法成功地完成比特币交易等。

仲裁庭再次强调,我国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持有或交易比特币为非法,网站是否在中国获得许可,能否成功完成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交易不影响仲裁庭参考其公开数据对涉案财产损失赔偿金额进行估算。

对于比特币利息的确定,仲裁庭也给出了自己的看法:所谓利息一般是指货币持有人(债权人)从借款人(债务人)处因借出货币或货币资金而获得的报酬或收入。但是,比特币、比特币现金和比特币钻石并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货币,因此本案涉及的比特币、比特币现金和比特币钻石没有对应的利息。

如果B就比特币、比特币现金、比特币钻石等财产价值索取利息,由于财产赔偿金额仅在裁决之日确定,因此不存在应付利息。因此,仲裁庭不支持B的利息主张。

交易合约有效

对于这一裁决是否恰当,中国政法大学首都金融研究院教授、副院长吴长海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上述裁决是正确的。首先,比特币的交易虽然不受国家强制性法律的支持,但并不违法。民法通常支持其交易价值,相当于承认其财产性质。例如,游戏货币已在多项法院判决中支持其财产价值。

第二,由于还款是通过合同约定的,即使标的是比特币及其交易收益,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当然是应该支持的。相反,如果比特币的交易是为了洗钱和犯罪活动,那当然是另一回事了。

“在法律理论中,财产和货币不是等价的概念。货币更受国家监管,财产流通应遵循意志自治、契约自由的原则。”齐爱民说道。他指出,深圳仲裁裁决很好地阐明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并肯定了基于契约自由概念的比特币交易合同的有效性,这对比特币的正常流通和保护比特币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新生事物,比特币对现有货币体系的挑战不能否认其作为财产的合法存在。要秉持自由廉洁的民法精神,妥善处理法律制度与民事活动的关系,“使制度成为公民权利的保护伞,而不是绊脚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