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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挖比特币违法吗? (中国虚拟货币挖矿)

imtoken官方安卓下载 2023-02-12 06: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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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新型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助信罪”“包庇隐匿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等涉及虚拟货币的犯罪案件) ”、“开设赌场罪”等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投融资商业纠纷、虚拟货币交易、外贸外汇等导致银行卡冻结、投诉解冻等业务领域。

概括

本文从“开设虚拟货币矿场”和“在家挖矿”的不同模式入手; 挖矿是否需要“耗电耗能”; 9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从“非法金融活动”等多个角度论证“什么是虚拟货币炒作行为”。中国虚拟货币挖矿的法律后果?

在国内监管政策出台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背景下,各地政府监管部门迅速查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一些“矿工”遭遇“矿场”被查封、“矿机”被没收,甚至被罚款等行政处罚。一些“矿友”买了几台“矿机”放在家里“挖矿” 》也被查处,被要求签署保证书或承诺书。保证/承诺不在进行中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那么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否违法? 有什么法律后果? 经梳理,可适用于虚拟货币“挖矿”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节约能源法》);

2.《国务院关于公布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以下简称《2005年决定》),2005年12月2日发布;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润〔2021〕1283号)》(以下简称《924通知》),2021年9月24日发布;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2021年第49号令)》(以下简称《2021年决定》),2021年12月30日发布。

一、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924通知”?

自《924通知》发布以来,该通知已成为各监管部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依据,所有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包括现有的“挖矿”项目,也成为监管部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依据。在发布通知之前? 还是个人“挖矿”行为能否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我们认为,不可能采用“一刀切”的方式来查处所有虚拟货币“挖矿”行为。 应当区别对待,区别对待,依法处理。 原因如下:

一是指出,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根本原因是“能源消耗大、碳排放大,……,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风险日益突出,盲目无序发展将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产生负面影响。” 那么在家里买几台“矿机”或者“显卡”“挖矿”显然不会造成大量的耗电和碳排放。 结合通知全文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主要排查对象应该是大型“地雷”。 领域”或企业“采矿”。

二、第二项明确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禁止新增,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 因此,地方监管部门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不能实行“一刀切”,直接实施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通知第三条明确,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中,清查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对象为企业,个人“挖矿”不属于查处对象, 但这种情况并非如此。 这意味着个人“挖矿”,无论“矿山”大小,不属于查处对象,不属于违法行为。 我们将在最后分析这个

四、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如何“有序退出”? 通知第五条第十七项、第十三项规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规定,限期取消,在规定的“淘汰期限”内,实行差别电价对存量项目执行电价,对“淘汰”企业执行电价。 ,电价上涨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电价上涨标准。 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关闭。 因此,对于2021年9月24日前的存量企业“挖矿”项目,监管部门可合理设定清退时限。 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提高电价,但不得采取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否则,就是行政违法行为。

中国虚拟货币挖矿,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

来源百度

二、《924通知》与《2005年决定》在申请上如何衔接

《924通知》第四条第七项规定,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行业。 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的“淘汰类”中增加“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增补前,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按淘汰行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的有关规定禁止投资。第 40 号)。

本文明确,国家发改委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2021年决定》正式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列为淘汰行业,适用《2005年决定》。 《相关禁止投资条例》涉及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2005年决定》(《关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暂行规定》)从效力上来说是一项行政法规。 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 因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是实效层面的部门规章,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原则上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企业”,因此主要适用对象是企业的“挖矿”行为.

《2005年决定》第十九条规定,禁止投资淘汰的项目。 ……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淘汰。 淘汰期间,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高供电价格。 ……对不按期淘汰生产技术、设备和产品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产或者关闭。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适用于企业,规范了企业行为。 国家发改委修订前,适用《2005年决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禁止投资。 限期淘汰上市公司的“矿业​​”项目,逾期不淘汰的,依法责令停产、关停; 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后,企业的“矿业”项目,按照目录所属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个人“挖矿”行为 不适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对淘汰行业的规定,也不适用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虚拟货币“挖矿”属于淘汰行业,“矿机”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设备,第七条适用《节约能源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处罚,那么处罚的对象仅限于企业,而不是个人。

3、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 1、个人“挖矿”行为是否违法?

以上我们分析,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矿业”属于淘汰行业,“矿机”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耗能设备,而文章适用《节约能源法》第1条。 第七十一条行政处罚的处罚对象限于企业,不限于个人。 那么个人“挖矿”违法吗? 处罚依据是什么?

“924通知”等行政监管政策明确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监管政策属于行政命令。 “924通知”下达后,个人和企业继续进行“挖矿”活动的,属于故意违反行政命令的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但在处罚时要注意时效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只有对公告发布后继续实施的行为才可以处罚,但不针对在通知发布之前进行的操作。

因此,各地监管部门在依据《924通知》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应依法区分存量项目和新增项目。 是企业挖矿还是个人挖矿? 是大型“矿场”还是几台“矿机”或电脑显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严格界定被处罚对象是否属于法定追责对象,被处罚行为是否属于法定违法行为。

尤其是在查处个人“挖矿”行为时,更应该准确界定是否达到了行政处罚的程度? 即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也不得不分行为性质,不分违法后果和危害程度安装比特币挖矿机违法吗,直接生搬硬套甚至错误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不管适用对象是否正确。 一般行政处罚为没收,但应当先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批评、罚款等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不足以惩治违法行为及其后果的,适用没收从重处罚。

无论个人“挖矿”还是企业“挖矿”,无论“矿场”规模大小,无论“矿机”数量多少,都将被处以没收的行政处罚,“一刀切”办法实施,则决定行政处罚 不仅违反比例原则、最小损害原则等基本行政原则,而且涉及行政违法行为,不能体现行政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合法性、合理性执法。 补救权。

2、个人“挖矿”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924通知》第五条第十六项规定,“严厉打击各种以虚拟货币‘挖矿’为名的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发行活动。” 利用虚拟货币“挖矿”实施各种犯罪活动必然受到刑事制裁,单纯的个人“挖矿”行为是否涉嫌非法经营?

▍《刑法》第225条关于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违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许经营、专卖项目或者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的其他限制经营项目; 或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擅自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

根据《刑法》的上述规定可知,非法经营罪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政府主管部门特别许可,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活动。 . 未经特别许可擅自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涉嫌违法。 商业犯罪。 此外,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经营活动,也涉嫌违法经营。 那么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呢?

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属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条例》(《2005年决定》,行政法规)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本质上安装比特币挖矿机违法吗,属于部门规章),即禁止经营的行业,所以虚拟货币“挖矿”属于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但是,“挖矿”行为不属于“商业行为”。 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经营行为”作出明确界定。 我们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商业行为是指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挖矿”的过程就是虚拟货币的“生产”,即类似于商品的生产,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并没有明确认定虚拟货币是商品还是虚拟货币。 商品。

因此,“挖矿”行为,包括个人“挖矿”和企业“挖矿”,均不属于非法经营,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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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部分省级政府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01内蒙古自治区

2021年5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消耗双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建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的公告》,全面受理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的投诉举报,并公布了如何报告。

2021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首次印发《关于坚决打击和惩治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严惩各类涉及虚拟货币的违法行为“采矿”公司和个人的处罚基于公众协商。

2022年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印发《关于对虚拟货币“挖矿”电力实施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内发甲非字[2022]10号)。 115)”,规定:

(一)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企业电价,涨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元;

(二)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优惠;

(3) 禁止擅自接入低电价供电线路进行虚拟货币“挖矿”。

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等部门尚未出台打击虚拟货币“挖矿”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查清辖区内“地雷”,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02 浙江省发改委

2022年2月14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对虚拟货币“挖矿”电力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函[2022]69号),规定:

(一)对虚拟货币“挖矿”电实行差别电价,涨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0元;

(2)对于同一用电用户,如果存在虚拟货币“挖矿”用电与其他用电混合使用的情况,对所有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2022年3月29日,浙江省发改委、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设备的通知》(浙发改能[2022]77号),规定:

(一)“挖矿”设备包括电子计算设备(如显卡、主板等)、“挖矿”软件和矿池访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可编程门阵列(FPGA)矿机、中央处理器单元(CPU)矿机、显卡(GPU)矿机、专用集成电路(ASIC)矿机等;

(二)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和《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立即停止使用虚拟货币“挖矿”设备,依法予以没收。 企业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情节严重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通知第一条对“挖矿”设备进行了枚举定义,即对“矿机”的定义,与国家发改委发布的“924通知”中对“挖矿”活动的定义不同。改革委员会,更高级别的规范性文件。 ,不确定其对“矿机”的定义是否超出了《924通知》中对“挖矿”活动的定义;

通知第二条规定,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和《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停止使用虚拟货币“挖矿”设备,依法依规予以没收。与法律。 “挖矿”活动直接没收“矿机”行政处罚,违背国家发改委“924通知”规定的区别对待原则,不符合行政处罚适度原则根据违规的严重程度进行处罚。 体现行政处罚决定的合理性。

03海南省发改委

2021年12月3日,海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涨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80元;

(2)虚拟货币“挖矿”用户不得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虚拟货币“挖矿”用户不得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优惠(无电价补贴)。

除上述通知外,海南省发改委等部门尚未就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查处和退出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 及其他相关规定。

04四川省发改委

2022年2月17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举报办法的公告》,鼓励举报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相关线索,公布举报办法.

2022年4月15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大整治力度对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用电实行差别电价的通知(川发改电价〔2022〕186号) 》规定:

(一)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中的各类用电量实行差别电价。 公示前,计量时间自公示之日起计算)至“挖矿”行为终止之日止;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除上述通知公告外,四川省发改委等部门尚未出台有关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通知》等相关规定。

除上述四省外,其他省份监管部门尚未出台具体适用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处理主要依据关于“924通报”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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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写在最后

针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和省级政府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排查清理政策文件。 行政机关在查处清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时,要准确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行为性质和违法后果轻重,依法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避免“造势” “执法“一刀切”” 执法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还应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合《924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在本文中分析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违法主体及适用的行政处罚方式,个人“挖矿”行为不应直接适用一般情况下要“储蓄”。 《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没收设备等行政处罚。

我们仍然强烈建议“矿友”积极支持和响应各级政府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政策,积极配合各级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尽快清除“挖矿”设备和“矿场”,充分认识到监管部门坚决查处和清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财产权益和公共利益,高度警惕使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欺诈和非法活动。 避免在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中造成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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